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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所属:权威发布   发布时间:2022-06-2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鹏博 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杨学平、王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1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学平、王鹏: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2 年 月 29 日,你公司发布《2021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称净利润)为-8.24 亿元,扣非净利润为-19.77 亿元。2022 年 月 28 日,你公司发布《2021 年度报告》,披露 2021 年公 司净利润为-11.68 亿元,扣非净利润为-22.05 亿元。业绩预告中披露的数据与定 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信息披露不准确。《2021 年度报告》 披露前,你公司未及时对业绩预告进行更正并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下称《办法》)第三条规定。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 长兼董事会秘书杨学平,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鹏对前述信息披露问题负 有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及杨学平、王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上述人员应认真吸 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请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 易所。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 年 月 11 



2022年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原告以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盈利预测、发展规划等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为由主张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信息披露文件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的;

(二)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

(三)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前提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履行更正义务的。

前款所称的重大差异,可以参照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认定。

ST鹏博士业绩变脸被四川证监局出具了警示函,意味着,业绩预报存在不合理之处,因此法律赋于投资者通过诉讼获赔的权利基础。 


凡是在2022 年 1 月 29 日至2022 年 4 月 28 日买入St鹏博士,并在2022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者持有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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