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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客炒股、代客理财的法律分析

所属:常见问答   发布时间:2022-01-20
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受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构成委托理财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委托人和受托人达成委托理财的合意,约定所委托金融性资产的性质及数额,明确收益比例;二是委托人将自己的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交付受托人,由受托人对委托人交付的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并支付委托人一定比例的收益。委托理财中最常见就是委托他人炒股,或者代客炒股。细分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可以划分为两类委托炒股。类型不同,法院处理的也不一样。
 
 
一.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炒股
1、委托合同效力
此类纠纷中,被告多为证劵从业人员。证劵从业人员的职业和在证劵公司工作的天然优势让很多委托人相信证劵从业人员不仅具有专业经验,还有外部人难以获得内部消息。多数委托人不知道法律禁止证劵从业人员私下代为炒股和理财服务,一旦有纠纷,双方之间的委托协议,无论是口头或者书面都是无效的委托协议。
鲁晓云、李云与范丽娟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上海一中院认定双方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鲁晓云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其私下与任职的证券公司客户建立委托理财关系,是属违反了《证券法》相关禁止性的规定,因此,原审认定双方成就的该委托理财合同为无效合同,本院亦予认同。”
 
江苏地区的司法实践对证劵公司从业人员代为理财炒股与上海地区法院处理一致。黄云程与邹昌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苏0104民初5331号)中,法院明确认定证劵从业人员私下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应为委托合同关系,故本案的案由应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直接违反了法律的上述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效力应属无效。
 
2、      委托合同无效后,责任分担
委托合同无效,不代表证劵从业人员可以自此逃脱责任。《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亏损金额的分担比例。黄云程与邹昌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
被告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其在明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仍接受原告委托操作买卖股票,且案涉证券账户的资金损失与被告操作股票买卖的行为直接相关,故被告对案涉证券账户的资金损失应负主要责任,本院酌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明知被告系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证券公司履行风险告知事项后,仍委托被告代其操作买卖股票,故原告对此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本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
鲁晓云、李云与范丽娟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上海一中院同样认定被告证劵公司从业人员承担70%责任,原告承担30%责任。
 
 
二.民间委托炒股纠纷
二、民间委托炒股纠纷
1、民间委托炒股合同效力。
高手在民间,很多炒股牛人并非出自于证券公司。民间委托炒股,是委托理财的一种。民间委托理财,又称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是指客户将资产交给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一般企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由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形式。民间委托理财没有违背证劵法的禁止性规定,法院认定这类合同纠纷的效力有效。在合同效力有效的情况下,双方之间因为炒股亏损或者拒付佣金等争议主要是参考合同约定。有约定从约定。
 
朱小宝与奚君羊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上诉案 中,受托人炒股盈利后,拒付投资收益纠纷。法院根据双方的投资约定,判定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支付投资收益。
 
除了自然人代客炒股,有些资产管理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超经营范围,代理投资炒股活动,法院认定超经营范围订立炒股理财合同效力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原告系自行在证券公司开设账户,之后自愿将账户及密码交由被告福州剑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双方形成一般民法意义上的委托关系,且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禁止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接受特定他人的理财委托,同时原告并无证据证实被告福州剑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同一时期内共同或者分别接受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的委托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特别是进行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因此虽然被告福州剑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含证券业务,但不能因此认定为无效。原告与被告福州剑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是双方真实完整的意思表示,双方权利义务清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因此,应当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
 
2、保底条款效力
民间委托炒股投资协议中,很多约定保底收益,保证本金不亏损,如果本金亏损,受托人弥补亏损的本金等保底条款。此类保底条款很容易被法院认定无效,而导致整个协议无效。
 
从法律层面而言,保底条款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但其在经济层面上却具有明显的信用投机色彩。在众所周知存有高风险、不存在绝对只赢不亏情形的证券市场,通过所谓意思自治的法律安排将投资风险完全分配给受托人、委托人只赢不亏,不仅有悖委托代理制度的法律规定,也有违民商法的公平原则,更是违背市场基本规律。……由此该保底条款应属无效。而保底条款属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故保底条款无效导致委托理财合同也无效。
 
炒股是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委托他人炒股一定要擦亮眼睛,约定好风险分担方式,以免做了蚀本生意。如遇到纠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也可以挽回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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